一、慰問工作的對象和範圍
凡學院在職教工(在編教職工、合同制職工)遇有生育、患病住院、去世、直系親屬去世、個人或家庭特殊困難等情況,以及學院退休教師患病住院、去世等情況,學院工會要及時做好慰問工作。
二、慰問工作的标準
1.教工生育,發放慰問金或慰問品500元;
2.教工患重病住院,視情況發放慰問金或慰問品,标準在200-1000元之間;
3.教工去世,給予家屬慰問金2000元;
4.教工直系親屬(父母、子女)去世,給予慰問金500元;
5.教工個人或家庭特殊困難的,視情況酌情給予補助。
三、學院工會慰問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在學院福利費中列支,由學院辦公室辦理慰問金支取或慰問品采購及報銷手續。
四、本暫行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。
